汨罗融媒体讯(通讯员 韩洋)12月6日凌晨1时,汨罗市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打非治违工作专班接到群众举报,迅速组织市应急管理局、公安局及新市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,于107国道与536国道交叉口精准布控,成功查获一起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件,及时消除了一起重大流动安全隐患。
查处现场
经现场检查,驾驶员曹某某在未取得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》等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,擅自运输烟花爆竹。其行为不仅严重违法,更将满载烟花爆竹的车辆变为一枚在国道上移动的“不定时炸弹”,对道路公共安全构成极大威胁。
执法人员当场依法查扣各类烟花爆竹共计800余箱(盘)。目前,曹某某已被汨罗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,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彻查之中。
此次行动是汨罗市强化烟花爆竹全链条安全监管、坚决落实“打非治违”要求的又一战果。下一步,汨罗市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,加大巡查与打击力度,坚决筑牢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防线,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一百条规定:未经依法批准,擅自生产、经营、运输、储存、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,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条规定:违反国家规定,制造、买卖、储存、运输、邮寄、携带、使用、提供、处置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。
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、经营、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,实行许可证制度。
未经许可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、经营、运输烟花爆竹,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。
第三十六条规定:对未经许可生产、经营烟花爆竹制品,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、烟火药、引火线的,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、经营活动,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没收非法生产、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。
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,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。
非法生产、经营、运输烟花爆竹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一审:张 咪
二审:刘晓元
三审:张 为
责编:刘晓元
来源:汨罗市融媒体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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